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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/9/25 房律師接受自由時報採訪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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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友誣控是賊 律師:即時保全客觀物證、方能推翻不實證詞


詹姓男子行竊被逮後竟做偽證,誣控温姓友人為行竊共犯,害得他無故被起訴。(記者吳昇儒攝)

 

詹姓男子行竊被逮後竟做偽證,誣控温姓友人為行竊共犯,害得他無故被起訴,還得接受司法調查。律師房彥輝指出,民眾若遇到類似的情形,須即時保全客觀物證,面對司法調查時,方可推翻不實證詞自保。除可追究對方誣告、偽證的責任外,還可以向對方提出民事求償,請求實際財產損失、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。
 

律師房彥輝表示,民眾若不幸遇到相同狀況,應即時保全客觀物證以推翻不實證詞,可以請司法機關進行身體外徵比對(如刺青、體態、身高等)與案發時監視器拍攝到的影像進行比對差異;並提出不在場證明,如案發時的通聯記錄、定位軌跡、發票收據、同行證人等。
 

房彥輝說,更重要的是須充分行使訴訟防禦權,不論在偵查或審判程序中,促請檢察官與法官調閱關鍵監視器、比對物證,阻斷不實指控造成的司法不利結果。最終取得無罪判決後,可妥善保存相關起訴書、不起訴處分書、無罪判決書及筆錄等,作為後續提起刑事誣告告訴與民事侵權求償之實質舉證資料。

屆時,刑事部分可主張對方誣告、偽證,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,取得判決結果後,再進行民事求償。
 

房彥輝指出,被害民眾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,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因造成非財產上損害,可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例如刊登「澄清啟示」等;財產上損害賠償,則可要求賠償應對訴訟時所產生的實際財產損失(例如工作請假之薪資損失、交通差旅費用等)。

需注意的是,被害人主張遭惡意誣告請求民事賠償時,須負責舉證,具體證明檢舉或提告行為確為對方所為、內容確屬憑空虛捏且非出於合理懷疑,以及受有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。


 




原文連結:

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5586022
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paper/17721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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